殷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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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来源:宁波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nbvipls.com/   时间:2014/5/30 11:58:06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序言 大会, 重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尤其是: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及社会领域的国际问题, 确认需要在这些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进一步重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声明本宪章的基本宗旨之一是在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共同利益和彼此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深愿为创造实现下列目标的条件作出贡献: (A)所有国家都达到较普遍的繁荣,各国人民都达到较高的生活水平, (B)由整个国际社会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C)鼓励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如何,在对所有愿意履行本宪章义务的爱好和平国家都是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D)克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 (E)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以弥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 (F)保护、维护和改善环境, 考虑到需要通过下列途径来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合理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A)实现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鼓励世界经济的结构变革, (B)为在所有国家间进一步扩大贸易和加强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C)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 (D)建立和增进国际经济关系,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方面公认的差异和它们的特殊需要, 决心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并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考虑到各国间在对国际经济问题进行共同商讨并采取协调行动基础上的真正合作,是实现国际社会促成世界各地公平合理发展的共同愿望的必要条件, 强调为使所有国家之间,不分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进行正常经济关系和充分尊重各国人民的权利,保证适当条件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工具作为巩固和平造福全人类的手段的重要性。 深信有需要发展一个以主权平等、公平互利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为基础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制度, 重申每个国家肩负本国发展的首要责任,但是同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充分实现其发展目标的一个必要因素, 坚信有迫切需要促成一个大为改进的国际经济关系体制, 兹郑重通过这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章名 第一章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各国间的经济关系,如同政治和其他关系一样,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则指导: (A)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B)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C)互不侵犯; (D)互不干涉; (E)公平互利; (F)和平共处; (G)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 (H)和平解决争端; (I)对于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其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 (J)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 (K)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L)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 (M)促进国际社会正义; (N)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O)内陆国家在上述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章名 第二章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 第二条 1.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2.每个国家有权: (A)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B)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的内政。每个国家在行使本项内所规定的权利时,应在充分顾到本国主权权利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合作; (C)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论均应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 第三条 对于二国或二国以上所共有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各国应合作采用一种报道和事前协商的制度,以谋对此种资源作最适当的利用,而不损及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每个国家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任何差异,有权进行国际贸易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合作。任何国家不应遭受纯粹基于此种差异的任何歧视。每个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合作时,可自由选择其对外经济关系的组织方式,和订立符合其国际义务及国际经济合作需要的双边和多边协议。 第五条 所有国家为了发展其民族经济,为了稳定获得发展资金,并为了实现其目的,帮助促进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有权参加初级商品生产者的组织;所有国家也有尊重这种权利的相应义务,不采取限制这种权利的经济和政治措施。 第六条 各国有义务利用种种安排,及在适当情况下缔结长期多边商品协定,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要照顾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所有国家共同有义务促进一切在稳定,有利和公平的价格上交易的商品的正常流动和进出,从而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公平发展,并要特别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七条 每个国家有促进其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首要责任。为此,每个国家有权利和责任选择其发展的目标和途径,充分动员和利用其资源,逐步实施经济和社会改革,并保证其人民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分享发展利益。所有国家有义务个别地和集体地进行合作,以消除妨碍这种动员和利用的种种障碍。 第八条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在一个均衡的世界经济的意义上鼓励结构变革,要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并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九条 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条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包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按照其现有的和今后订定的规则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加强和不断改进国际组织执行各项措施的效能,以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总的经济发展,因此还应该斟酌情况为使这些组织适应国际经济合作方面不断变化的需要而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1.各国有权在有关各方同意之下,参加分区域、区域和区域间的合作,以谋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有参加这种合作的国家,有义务保证其所属集团的政策是符合本宪章的规定的、是向外看的、是同它们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是同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相一致的,而且是充分顾到第三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的。 2.在有关国家将属于本宪章范围内事项的某些权限已经转移给或可能转移给所属集团的情况下,在这些事项方面,本宪章的各项规定也应适用于这些集团,与这些国家作为有关集团成员的责任相一致。这些国家也应合作,使各集团遵守本宪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1.每个国家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的利益,以加速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所有国家都应促进国际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要适当地照顾到一切的合法利益,包括技术持有者、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所有国家应促进: 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果、转让技术、以及为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创造本国技术,其方式和程序要符合其经济与需要。 3.因此,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建立、加强和发展它们的科学和技术基层结构,以及它们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活动,以帮助发展和改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 4.所有国家都应在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以期进一步订定为国际间所接受的关于技术转让的准则或规章,要充分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十四条 每个国家有义务进行合作,促进世界贸易稳定的、日益增加的发展和自由化以及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福利和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逐渐打破妨碍贸易的种种障碍,改善进行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为此,各国应作出协调的努力,公平地解决所有国家的贸易问题,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贸易问题。在这方面,各国应采取措施,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取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使它们的外汇收益大幅度地增加;使其出口商品多样化;考虑到它们的发展需要,加速它们的贸易增长率;增加这些国家参与世界贸易扩展的机会;并尽量通过大大改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条件,通过酌情采取可使初级产品取得稳定、公平和有利的价格的措施,在分享由这种扩展而产生的利益方面取得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的均衡。 第十五条 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实现在有效国际管制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把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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