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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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建筑设计单位起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案例

来源:宁波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nbvipls.com/   时间:2014/10/21 16:29:07

  核心内容:下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泰峰公司因与厦门家具二厂合作兴建联辉大厦,与厦门警备区后勤部合作兴建宏辉大厦,于1995年3月21日与原告北方设计院分别签订了联辉大厦、宏辉大厦的两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联辉大厦的设计费为82800元,宏辉大厦的设计费为966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款20%,初步设计文件交付时付款30%,泰峰公司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应付费用的1%计算。合同签订后,泰峰公司于同年4月18日付款5万元,于同年5月17日和6月5日各付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1995年5月初,北方设计院交付了两幢大厦的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联辉大厦99辆汽车的停车位、宏辉大厦50辆汽车的停车位,由泰峰公司上报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厦门建委)审批。1995年11月21日,厦门建委作出“关于联辉大厦初步设计的批复”,提出了设计应作改进的7点意见,其中第7点意见为“全楼停车位必须满足111辆的要求”。泰峰公司接此批复后,于同月30日向北方设计院发函,提出北方设计院的设计不能满足工程项目最终设计要求,决定终止联辉大厦和宏辉大厦工程项目的设计。同年12月8日,北方设计院复函表示不同意泰峰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并指出泰峰公司未按约定付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请求其依合同继续履行。此后,双方多次往来函件商谈,均各执己见。

  宏辉大厦的建设项目因涉及旧城改造规划问题而搁置,厦门建委对此大厦的初步设计文件虽作出批复,但未发出。据此,泰峰公司又由建设部规划设计研究所厦门分所(下称建设部设计分所)作出初步设计,并上报厦门建委,厦门建委于1996年4月11日作出了“关于宏辉大厦初步设计的批复”。至此,泰峰公司对北方设计院的两幢大厦的初步设计均未采用,由另一单位进行了设计。

  原告北方设计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初步设计,但被告泰峰公司未按约付款,仅付了2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工程设计费647000元,第一笔设计费违约金403824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泰峰公司答辩称:原告所作的设计方案与合同规定不符,故双方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原告北方设计院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厦门建设系统科技委员会予以鉴定。鉴定结论是:北方设计院的初步设计文件,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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