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宏伟

联系我们

姓名:殷宏伟
手机:15958279638
邮箱:383544755@qq.com
证号:13302201010825920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158号恒业大厦2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

【医疗死亡赔偿金标准】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来源:宁波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nbvipls.com/   时间:2014/7/25 11:54:25

        【医疗死亡赔偿金标准】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二)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三)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四)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五)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注:

    1、在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历来存在争议, 即使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中,也未涉及死亡赔偿金。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的概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也是不同的,除《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外,实际上其他的规范所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

    2、值得注意的是,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其中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计算公式是: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采取了“扶养丧失说”。但是以“扶养丧失说”解释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困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司法调整,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扶养丧失说”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这一新的解释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电话联系

  • 1595827963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