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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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2007)西民初字第11467号

来源:宁波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nbvipls.com/   时间:2014/7/11 11:50:47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11467号

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瑞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

负责人赵继东。

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

法定代表人马飞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琴,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庆 丽

审 判 员 李 岳 鹏

代理审判员 田 燕

二OO七年 十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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