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宏伟

联系我们

姓名:殷宏伟
手机:15958279638
邮箱:383544755@qq.com
证号:13302201010825920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安中路158号恒业大厦23层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来源:宁波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nbvipls.com/   时间:2014/9/15 13:46:07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电话联系

  • 15958279638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