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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来源:宁波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nbvipls.com/ 时间:2014/9/15 13:46:07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